中科院廣州化學研究所研究生請假銷假管理辦法
為了加強研究生的組織紀律性,根據研究生院的有關規定,制定本管理辦法。
一、新生必須按規定日期到所報到。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報到者,須憑有關證明請假,假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周。事假期滿超過兩周不報到或無故逾期兩周不報到者,取消入學資格。
二、每學期開學時,研究生必須按所規定的日期返校。如因故不能按時返校,應事先請假,病假須經縣級以上醫院證明。未經請假或未被準假者,必須按時返校。
三、研究生未經批準,不得擅自在校外住宿。
四、研究生因病請假,在所期間須憑醫務室證明,外出期間須經縣級以上醫院證明。病假一周以內由科研教育部負責人批準;一周以上須經分管研究生教育所領導批準并報研究生部備案,病假超過兩個月者,必須辦理休學手續。
五、研究生一般不得請事假。如確需請假,經提供有關證明,酌情準假。事假一周以內由科研教育部負責人批準;一周以上須經分管研究生教育所領導批準并報研究生部備案,根據我所獎助學金規定,如果一學期內事假累計在8-30天之內,將按比例扣發等級獎學金。
六、請假人應親自辦理手續,填報請假單,經批準后方能生效。請假期滿,應按時銷假。如需續假,應及時辦理續假手續。
七、研究生請假期滿必須到研究生部辦理銷假手續。
八、請假理由必須真實,如發現弄虛作假,有偽造行為者,視情節輕重,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。
九、研究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,予以退學處理:
(一)研究生未經準假而擅自離校一學期累計超過兩周;
(二)請假期滿而未續假或續假未批準而逾期兩周不返所;
(三)一學期內事假累計超過一個月。
十、本管理辦法自2011年2月23日起施行,由研究生部負責解釋。